不孕不育检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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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4/10/7 17:41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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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

丁力均北京市盈科(无锡)律师事务所安道刑辩律师团队

电影《亲爱的》原型孙海洋终于见到了被拐走的儿子孙卓,14年的坚持不懈,终换回团圆的结局,相逢的每一个画面,每一声痛哭,每一滴眼泪都凸显着亲情的珍贵。这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办理的一个拐卖儿童案件,该案与孙海洋案的不同之处在于,将孩子交予收养方的,正是孩子的亲生父母。

一、

医院的业务部门的主任,主医院就诊。医院检查后,听从接诊医生劝告,生下孩子,找人领养。甲向乙确认过后,联系了之前向其请托帮忙留意有无弃养孩子的丙,丙确认想要孩子。后乙在家中自行生产,甲收到通知后与丙一同前往,并带医院检查、治疗,当日,丙向乙转账元。几日后,丙向乙转账元,医院将孩子抱回自己家中,并向甲发了.88元的红包。

二、

乙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,而为其居间介绍的甲是否属于拐卖儿童罪的共犯?

三、

先来看看司法解释对于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规定,年两高两部《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》:

第16条,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出卖亲生子女的,应当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。

第17条,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。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。应当通过审查......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。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,应当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:

......

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,而是迫于生活困难,或者......属于民间送养行为,不能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......

第21条,明知他人拐卖妇女、儿童,仍然向其提供......或者其他帮助的,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的共犯论处。

显然,父母出卖亲生子女是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的,但必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而为之提供帮助的人,属于共犯。因此,上述案例中甲、乙的行为定性如何,就要从他们的在全案中的各种客观表现去综合判断。

四、

1、抓取事实

经过阅卷与会见甲,可以确认以下基本事实:

(1)乙已育有三个孩子,家庭极度贫困,甲对此知情;

(2)医院反复要求堕胎,但因孩子周数过大,堕胎违反规定且会有生命危险被医生拒绝;

(3)医院产检期间,丙与家人曾前去探望,双方对收养孩子的问题进行了交流;

(4)甲、乙、丙三方之间都未对收养孩子的费用有过商议;

(5)甲查看过丙不孕不育的病例报告,了解过丙的经济情况;

(6)甲与丙从未对好处费有过约定或商量。

2、法律分析:

首先,决定将孩子送养的是乙,甲在整个过程中起到的更多的是介绍双方认识的作用,因此甲的刑事责任是与乙直接挂钩的,须优先去判断乙是否构罪。

(1)乙作为三个孩子的母亲,意外怀孕之后,家庭已经无力再抚养肚中的婴儿,医院堕胎,但由于时间拖延较久,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引产时间,且被医生告知,即便强行堕胎,也会有生命危险,迫于无奈之下才选择将孩子生下。我想,尽管乙感知到自己怀孕医院,但下定决心不让自己的孩子出世并不容易,情有可原,而非有意拖延。因此,虽然孩子生下几日后,就被丙抱走,但结合乙在是否生产这件事上的犹豫不决与矛盾心态,证明其并非出于“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”的想法下允许丙带走孩子。

(2)乙送养孩子的原因,在于一个穷字。正如电影《我不是药神》中,“张长林”告诫“程勇”的,这世界上只有一种病,穷病。此前我总觉得,一个家庭再怎么困难,其他方面差一些,但孩子的基本生存是可以保证的,但是看到众人笔录中对于乙家里的描述,我才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家徒四壁,环顾四周,屋内甚至没有一张可以坐的凳子。乙生产之时,躺在老旧的浴缸,用一把生锈的大剪刀割断脐带......我无法想象一个母亲是如何照料三个孩子的,但第四个孩子的出生一定会成为压垮这个家庭的最后一根稻草。

(3)医院产检时,丙前来探望,在聊天的过程中,乙得知了对方想收养孩子的原因,也知道了对方的家庭条件,并希望丙能好好照顾自己的孩子。而丙将孩子抱走之前,乙也禁不住的流泪道,一定要对孩子负责。以上种种表现,都充分体现出一个母亲对于自身孩子的依依不舍与关怀。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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